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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派遣公司说说经营劳务派遣的条件
来源:www.xjtjrh.com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新疆劳务派遣公司说说经营劳务派遣的条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第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将原本取消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恢复是在开历史倒车,背离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规律,也与现今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背道而驰。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发展,是劳动力市场分工的产物,即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越来越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开,对非主营业务一些企业有了越来越多的临时用工需求,如果为此而专门聘用员工,对企业来说会耗费较大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培训成本以及因为在非主营业务上耗费过多时间、精力、成本而导致的机会成本等,而劳务派遣的出现则满足了这些临时用工需求。从这个意义而言,劳务派遣优化了劳动力资源。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使用面越来越宽,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是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经验一再证明,市场的力量不是政府这只手能够改变的,政府干预的结果只会导致其以一种扭曲的结果出现。
    因此,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性力量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现象,其结果将是徒劳的,现在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以“假外包,真派遣”应对该修正案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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