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劳务派遣的修法过程,实际上是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博弈过程,肯定会遇到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阻力,本身就难度较大。但要想让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即使遇到再大的阻力也必须要完善立法,这是规制劳务派遣的首要选择。现在新疆劳务派遣公司给大家说说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出路
【进一步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在《草案》对“三性”界定的基础上,对“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作出明确的界定。也可以借鉴有关*的成功经验,以罗列方式确定一系列可以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以供劳务派遣机构雇佣劳动者时确定其范围。一旦确定了,此范围应为法定范围,超出此范围即为非法劳务派遣。或按行业区分是否可以实施劳务派遣。比如规定: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严格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同一行业中,主流行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
【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应在《草案》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前置、提高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备用金”制度。尽管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特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应该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规定的备用金不合理,但我们认为,单纯通过提高注册资本很难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当劳务派遣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被勒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者仍难获得有效赔偿。从国外有关*的经验看,唯有“备用金”才能担当此重任。为此,笔者建议,应参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规定。建立备用金制度。当然,关于“备用金”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而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不同的标准。
【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
首先,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周工同酬的内涵包括基本I资福利待遇、奖金、夜班费、加班费等;其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如实告知同类岗位的直接雇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在《草案》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吊销经营许可、没收备用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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