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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劳务派遣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来源:www.xjtjrh.com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阐明劳务派遣如何规避用工风险?你知道劳务派遣,但你知道“逆向劳务派遣”吗?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原本没有使用过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企业,会将基础岗位剥离,选择人力公司对基础性、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等特点的岗位进行整体人事派遣服务。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逆向派遣”。

“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就业,而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工作。

“逆向劳务派遣”与“正向劳务派遣”的区别

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机构介入之前是否已经在使用该劳动者。

01

正向派遣

“正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正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02

逆向派遣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将本单位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工,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

 

“逆向劳务派遣”操作类型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逆向操作,企业及个人往往会忽略员工以前在该用人单位的企业工龄,企业应采用以下2种方式避免该问题的发生,否则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及影响员工个人利益。

建议操作方式一:与员工签订《权利与义务转移合同》,将员工原单位工龄转移延续到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转移。

建议操作方式二:为逆向派遣的员工结算原企业累计工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方式企业当期成本增加,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及利润情况综合考虑。

如此操作下,用人单位将无需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所规定法定义务。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逆向派遣操作是不可取行为。劳动者与原用工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前,一直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不同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种类型的劳务派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01

正向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均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

 

02

第一种类型的逆向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行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可以认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是有效劳务派遣。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及劳动者工龄的合并及延伸性这两点。

03

第二种类型的逆向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存在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现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

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存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是否存在假派遣的情形,如存在假派遣,则被确认为无效派遣。因此,小编建议企业不管选择正向劳务派遣还是逆向劳务派遣时,一定要合理合法的使用劳务派遣,规避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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