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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的新规定
来源:www.xjtjrh.com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9日

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的新规定。自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以后,市面上开始出现更多数量的劳务派遣公司,其用工规模也得以扩充。然而,数量增多,必定存在不规范经营的现象,待遇、合法权益等均不能保障。为此,针对派遣劳务新规定新疆劳务派遣公司特别整理出了关于派遣用工一些新规定。仅供大家作参考。

关于劳务派遣“三性”新规定:

现行法规定,派遣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派遣中出现了更多的用工数量,甚至有些企业已经突破了岗位范围的“三性”。在主营岗位中,和一般岗位中则大量使用。

为严格限制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在替代性、临时性以及辅助性等基础上实施,针对不同岗位的含义做好界定,临时性时间应低于6个月。

从上述规定可知,国家对派遣用工方式进行规范的主要新规定有三个,一是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三是实施派遣劳务新规定设定了过渡期。

国家对派遣用工方式所做的上述三方面的新规定表明,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现状的规范遵循了“存量容忍,增量控制,逐步解决”的原则;体现了“岗位限制,数量控制,权益保障(同工同酬)”等具体内容;对派遣的规范设定过渡期之目的有三个,一是防止形成规模性清退,造成失业问题;二是避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尽量不妨碍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综合国家对派遣用工有关“三性”、“比例”和“过渡期”的新规定及其立法思路和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规范、调整派遣用工过程中,

大致可按以下四个阶段思考操作方案:

第一阶段,20121228日前,已经施行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不强制要求必须符合“三性”规定,也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二阶段,20121228日、特别是201371日至2014228日期间,新施行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但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三阶段,201431日至2016228日期间,新施行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强制性规定,又要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然而暂时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四阶段,201631日以后,施行劳动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员既要符合“三性”的强制性规定,还需履行民主程序对“三性”岗位予以确定,又要执行“10%比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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